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/綜合報導
基隆一名吳姓男子與女友小蓉(化名)交往時,某日趁她換衣服時偷拍她僅穿貼身衣物的照片,之後再趁她睡覺時偷拍她只穿內褲的照片,結果兩人後來分手,吳男不滿被分手,為了報復,竟把偷拍照片傳給小蓉任職公司的老闆夫婦。小蓉因此提告,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,認定吳男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2罪,判決有期徒刑8個月,得易科罰金。全案可上訴。
判決指出,吳男與小蓉在2022年12月中旬到2023年5月間交往,但2023年3月22日上午,他們在基隆市仁愛區的租屋處,吳男看見小蓉脫去衣物,要換穿睡衣休息時,拿起手機對小蓉偷拍她僅著貼身衣物樣子,又趁她熟睡時,偷拍她下半身僅穿內褲照。
但同年5月間,吳男和小蓉感情生變,吳男不滿小蓉在與他分手後馬上有新歡,同月30日晚上,便用LINE將小蓉私密清涼照片傳送給她任職的老闆夫婦,小蓉接獲老闆通知後報案,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,依涉嫌妨害秘密罪起訴吳男。
法官審理時,吳男表示對傳照片感到很懊悔,已反省自己的錯誤行為,希望從輕量刑。他對傳送照片給小蓉老闆的部分認罪,但不承認偷拍,辯稱拍照有經過小蓉同意。
法官指出,本案照片其中2張從小蓉前方拍攝,但小蓉正在更衣,並無配合拍照的臉部表情或肢體動作,可見是在不知情情況下被拍下照片。另1張小蓉僅下半身穿著內褲,是從後方由下往上拍攝,小蓉也沒有任何配合拍照肢體動作,可見也是不知情下被拍照。
法官認定小蓉堅稱吳男未經她同意拍攝照片,與事實相符並應採信。吳男因想報復拍照並傳給他人,造成小蓉身心受創,辯稱小蓉同意拍照違背事實,應屬事後卸責之詞,不足採信。
吳男雖然只有將照片影像檔傳送給2人,但法官認為,因是是傳給小蓉的老闆跟老闆娘,是她熟識之人,對她的名譽、日常生活造成直接重大傷害,合乎法律要件得依法論處。
法官認定吳男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2罪,未經他人同意,無故以照相攝錄其性影像判刑4個月;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偷拍他人性影像供人觀覽判刑6個月。合併執行8個月徒刑,如易科罰金,以1千元折算1日。審酌吳男犯後部分否認犯行,未與被害女子達成和解獲取原諒,不宜宣告緩刑。
照片來源:翻攝畫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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